(2015)滦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铎与被执行人闫玉国人身权纠纷一案冻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铎,闫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王铎。被执行人闫玉国。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玉国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