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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盛习善与张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习善,张召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92号原告:盛习善,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晖,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召海,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习善诉被告张召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习善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习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习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3828元,由原告盛习善负担。审 判 长  王垂明审 判 员  熊中生人民陪审员  葛自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