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玉歧与徐建波、张瑞朋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玉歧,徐建波,张瑞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歧。委托代理人初洪章,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朋。上诉人徐玉歧因与被上诉人徐建波、张瑞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玉歧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玉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徐玉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昌民代理审判员 刘冬冬代理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