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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庄立平与张珂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立平,张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庄立平,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春健,平邑县平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珂,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恩祥,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董健,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广乾,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立平与被告张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立平及委托代理人陈春健,被告张珂委托代理人于恩祥,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广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7日9时许,我驾驶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送货。在正常行驶至平邑县仲村镇南屯村路段时,与被告驾驶的鲁Q×××××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我受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30124.8元、误工费住院期间2962.22元、出院后至伤残鉴定出具的前一日误工费47635.7元、评残后误工费14410.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962.22元、出院后护理费7205.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10元、出院后伙食补助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5444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178751.14元。被告张珂辩称,1、发生事故属实,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赔偿。2、事故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张珂负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1、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在各分项限额内依法理赔。2、商业三者险属于商事合同纠纷,应当依据保险单、保险条款的约定由被保险人或者是驾驶员提供驾驶证、行驶证等符合法律规定的驾驶资格和车辆运行资格的证件后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3、原告的诉求过高,原告过分迟延做法医鉴定,超出出院后三个月的我公司不予承担。4、依据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9时许,张珂驾驶鲁Q×××××小型汽车,在平邑县仲村镇南屯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庄立平驾驶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载金某一人)相撞,致金某、庄立平、张珂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临公交平认字(2013)第201308271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珂负事故全部责任,庄立平、金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庄立平伤后在平邑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7天,过花医疗费30124.8元,交通费3000元(票据额)。其伤情经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鲁医专附院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39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庄立平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的费用预计需8000元”,支付鉴定费1200元。后经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0124.8元,误工费:住院期间2962.22元(37天*80.06元/天)、出院后至伤残鉴定出具的前一日误工费47635.7元(595天*80.06元/天)、评残后误工费14410.8元(180天*80.06元/天),住院期间护理费2962.22元(37天*80.06元/天)、出院后护理费7205.4元(90天*80.06元/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10元(37天*30元/天)、出院后伙食补助费2700元(90天*30元/天)、伤残赔偿金5444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法医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178751.14元。查明,被告张珂鲁Q×××××小型汽车在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12月14日。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0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本院庭审查证,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和质证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13年8月27日9时许,张珂驾驶鲁Q×××××小型汽车,在平邑县仲村镇南屯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庄立平驾驶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载金某一人)相撞,致金某、庄立平、张珂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临公交平认字(2013)第201308271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珂负事故全部责任,庄立平、金某不负事故责任。故事故双方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承担相关责任。因被告张珂鲁Q×××××小型汽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险,被告张珂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两险限额部分再由被告张珂按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赔偿。原告刘庆远主张的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过高,分别酌情按800元、1000元计算。原告主张的误工期过长,按其提交的法医鉴定结论即误工损失日180天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庄立平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误工费14410.8元(180天*80.06元/天),护理费7205.4元(90天*80.06元/天),交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58444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81860.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81860.2元。二、原告庄立平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医疗费3012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37天*30元/天)、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二次手术费8000元,合计41934.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超交强险限额31934.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元。三、法医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两项给付内容,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同时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0元,原告庄立平负担1158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27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英荣泉审 判 员  林伯恒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