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尹春华与赵大鹏、王臣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春华,赵大鹏,王臣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保字第169号申请人尹春华,女,汉族,1970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赵大鹏,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王臣莲,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申请人尹春华与被申请人赵大鹏、王臣莲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大鹏、王臣莲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江强、韩钰自愿用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尹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大鹏、王臣莲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赵大鹏、王臣莲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收益及债权、股份。二、查封案外人江强位于华蓥市某某路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双字第**号)。三、查封案外人韩钰位于华蓥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号)。申请人尹春华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