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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慧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同方光电(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慧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同方光电(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外初字第103号原告:宁波慧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天群。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同方光电(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慧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同方光电(沈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洪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