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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任开霞、张孝洪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开霞,张孝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27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开霞(别名:谭小玲),女,1984年2月15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4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5年5月23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羁押26日),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孝洪(别名:王飞),男,1979年4月6日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2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11年4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4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开霞、张孝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6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任开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张孝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开霞、张孝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开霞、张孝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任开霞、张孝洪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开霞、张孝洪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刑初字第006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进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  义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西列氏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