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常某、程某与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程某,安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常某。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管宁、徐丽莎,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珂常某、程某。代理审判员 翁腾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