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纪林与薛秀云、杨保忠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纪林,薛秀云,杨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86号申请人韩纪林。被申请人薛秀云。被申请人杨保忠。申请人韩纪林与被申请人薛秀云、杨保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薛秀云名下车辆,车牌号码:晋,厂牌型号:颐达DFL7160AA轿车,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现金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秀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XXX**的颐达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