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3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查世健,安徽省怀宁县平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委托代理人:谢智鹏,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卫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赵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