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543号原告郭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新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