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诉福州盛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福州盛佳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区建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盛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高千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韶东、郑圣印,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林晋,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诉被告福州盛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华柱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