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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中华与上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中华,上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291号原告谢中华,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戴天乐,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黄有训。委托代理人徐秋萍,女。被告上海利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新滨。委托代理人黄伟,女。原告谢中华与被告上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