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小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小军,男。2007年11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1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吸食毒品,2013年被隆回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5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6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王琼、被告人罗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5日8时左右,被告人罗小军窜至隆回县桃洪镇被害人唐某某家二楼卧室,趁唐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床头柜的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罗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被告人罗小军在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的事实。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及到案经过予以证明,可以认定。2、案发后,侦查机关将被告人罗小军盗窃的钱包予以扣押,并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唐某某。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的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小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小军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盗窃犯罪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小军被动退回了全部赃物,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到2016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罗教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伍瑞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