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辉诉李淑清、赵广润、徐萍、郑海艳、赵洪新、陈洪东、谷庆昌、卢久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李淑清,赵广润,徐萍,郑海燕,赵洪新,陈洪东,谷庆昌,卢久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32号原告:李辉,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淑清,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赵广润,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徐萍,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郑海燕,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洪新,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陈洪东,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谷庆昌,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卢久龙,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李淑清、赵广润、徐萍、郑海艳、赵洪新、陈洪东、谷庆昌、卢久龙所有权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