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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84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毛凤英,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