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浩然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全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浩然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张全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丹阳。委托代理人冯新平。被告驻马店市浩然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全营。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浩然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全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丽 莉人民陪审员 黄艳人民陪审员邵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子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