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52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5)1344号。受理日期:2015年8月11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林连杰。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子芳路赛特医院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3.66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已经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许鸿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蔡燕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