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高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志刚与涟水县沈茂燕禽业专业合作社、左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刚,涟水县沈茂燕禽业专业合作社,左磊,陆登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孙志刚,个体户。被告涟水县沈茂燕禽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高秀路60-1号。法定代表人沈茂燕,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左磊,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登年,农民。原告孙志刚诉被告涟水县沈茂燕禽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及左磊、陆登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志刚、被告左磊、陆登年及左磊与合作社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志刚诉称:2015年6月26日上午,原告在高沟镇一处悬挂“涟水县沈茂燕禽业专业合作社”门牌的店里花费1002元购买鸡药,被告左磊向原告出具发货单两张,并承诺指派人上门服务。当晚被告陆文中(陆登年)带人到原告家给鸡注射药物。注射过程中出现大量鸡子死亡现象,遂立即停止注射。此后被告陆文中(陆登年)等人即离开原告家。原告清点死亡鸡子165只,后又陆续死亡45只。同年6月27日,原告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现场称重死亡鸡子重87公斤。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药费100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300元。被告合作社辩称:合作社具有兽药经营资格,所售药品为国家准字号药品,原告所诉鸡子死亡原因及数量均不属实,其要求被告合作社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合作社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左磊辩称:左磊系被告合作社出售药品的经手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陆登年辩称:被告陆登年在事发当日仅系帮助原告捕捉鸡子,原告所诉鸡子死亡与陆登年没有关系,陆登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畜禽养殖、销售生意。被告合作社经营兽药销售等生意。被告左磊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丈夫,在合作社销售兽药。2015年6月26日,原告因其饲养的3000余只鸡子防疫需要,从合作社花费1002元购买部分药品。当日晚,被告陆登年带领十余人为原告捕捉鸡子以供注射药物,当时天降小雨,原告饲养的鸡子经注射过防疫针后即从室内置于室外,在注射过药物后,原告发现部分鸡子死亡,遂停止药物注射。次日,原告向涟水县公安局义兴派出所报警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该起纠纷经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家死亡的鸡子在事发后已全部掩埋,死亡原因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药品发货单、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主张其饲养的鸡子死亡原因系被告陆登年所带人员注射药物操作不当所致。被告陆登年辩解其所带人员只负责捕捉鸡子,并未为鸡子实施注射药物行为。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饲养的鸡子死亡系被告陆登年所带人员的不当注射行为所致,但其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述人员实施了注射行为,且原告所饲养的鸡子死亡原因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并已经掩埋,原告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实。被告合作社系合法从事兽医经营的法人,左磊系该合作社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从合作社购买的药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其亦未主张其所饲养的鸡子死亡与药物的使用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饲养的鸡子在注射过药物后从室内置于室外而遭受雨淋,上述原因导致鸡子死亡的可能并不能排除。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连带返还药费1002元并赔偿损失6300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志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