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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魏福臣与崔忠礼、李旭丹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福臣,崔忠礼,李旭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魏福臣,曾用名魏富辰,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德惠市建设街道办事处城西委被执行人崔忠礼,男,1950年3月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德惠市西十道街。被执行人李旭丹,女,1950年10月9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崔忠礼、李旭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忠礼、李旭丹三日内履行与申请执行人魏福臣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更名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德惠市建设办事处城西委,原房屋所有权人为崔忠礼、李旭丹房权证号为吉德房权证建设区字第106058**号的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魏福臣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