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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立东申请执行巴什罕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立东,建昌县巴什罕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许立东,。被告建昌县巴什罕乡人民政府。本院在审查许立东申请执行巴什罕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葫民二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是姜修凤,而姜修凤已去世,现有老伴许华,长子许立军,次子许立东,长女许立新。因许立东未能提供姜修凤死亡证明,遗嘱证明,及继承人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驳回许立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廷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