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俊与张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张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张俊。被告张国富。原告张俊诉被告张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彩玲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国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诉称,2014年8月27日,被告张国富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条,约定于2014年10月6日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推拖至今不予归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被告张国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被告张国富因做买卖向原告张俊借款7万元,并给原告打了借条,约定于2014年10月6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国富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借条一支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张国富应当积极归还原告借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俊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张国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彩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宣存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