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益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豫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银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同,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钱建彬,主任。委托代理人闫芳芳,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朋,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益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豫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豫和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5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迪益置业公司支付2013年度法律顾问费70000元、2014年度法律顾问费100000元,共计170000元;2、迪益置业公司支付2014年度差旅费10000元;3、迪益置业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迪益置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迪益置业公司于同年8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迪益置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由上诉人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