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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徽万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胡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万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胡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21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万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英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南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万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庐执字第012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南名下小汽车,另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庐执字第0121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南名下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南名下小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南名下位于合肥市桐城南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