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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谈某甲、谈某乙等与谈某庚、谈某辛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82号原告谈某甲。原告谈某乙。原告谈某丙。原告谈某丁。原告谈某戊。原告谈某己。上述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凌晓国,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谈某庚。被告谈某辛。被告谈某庚、谈某辛共同委托代理人祁松涛,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谈某壬。(未到庭)原告谈某甲、谈某乙、谈某丙、谈某丁、谈某戊、谈某己与被告谈某庚、谈某辛、谈某壬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某甲、谈某乙、谈某丙、谈某丁、谈某戊、谈某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甲、谈某乙、谈某丙、谈某丁、谈某戊、谈某己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斌速录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