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谈某甲、谈某乙等与谈某庚、谈某辛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82号原告谈某甲。原告谈某乙。原告谈某丙。原告谈某丁。原告谈某戊。原告谈某己。上述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凌晓国,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谈某庚。被告谈某辛。被告谈某庚、谈某辛共同委托代理人祁松涛,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谈某壬。(未到庭)原告谈某甲、谈某乙、谈某丙、谈某丁、谈某戊、谈某己与被告谈某庚、谈某辛、谈某壬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某甲、谈某乙、谈某丙、谈某丁、谈某戊、谈某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甲、谈某乙、谈某丙、谈某丁、谈某戊、谈某己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斌速录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