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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汤贵平诉张天祥、洪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贵平,张天祥,洪期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39号原告:汤贵平,男,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天祥,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洪期明,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贵平诉被告张天祥、洪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汤贵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汤贵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汤贵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汤贵平负担。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