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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阿梅与谢志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阿梅,谢志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黄阿梅,女,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陈木财,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黄阿梅配偶。委托代理人陈哲,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原告黄阿梅儿子。被告谢志胜,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原告黄阿梅与被告谢志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阿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阿梅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阿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阿梅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绿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