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张永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利敏,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武全兴,该村村委会主任。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支角村。原告张永军与被告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军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利敏、被告的负责人武全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军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19日签订《南水北调工程永久征地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于该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土地补偿款37800元。该协议生效后被告仅于2014年支付给原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252.5元,剩余的土地补偿款36547.5元拖欠至今拒绝支付。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土地补偿款,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土地补偿款36547.5元及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当时征地期间征地都如数测量了,丈量完土地后,有村民反映说这块地不是原告分的承包地,针对这个情况村委会为了稳定,就把这件事搁置下来了,原告所诉属实,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被告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村民委员会因为南水北调工程占地与原告达成《南水北调工程永久征地协议》。协议约定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村民委员会征用原告土地1.5亩,要求原告在3日内清理完所有的地面附着物,村委会按南水北调的有关要求将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费用一次性付清,总共补偿给原告资金37800元,该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村委会和原告各执一份,临城镇政府备案一份,临城镇人民政府为签订协议的见(鉴)证方。《南水北调工程永久征地协议》签订的次日,即2010年1月20日,原告把1.5亩土地清理完毕并交给被告使用,同时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1月20日当天把37800元补偿款支付给原告。如被告违约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仅支付给原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252.5元,剩余土地补偿款36547.5元拖欠至今未支付给原告。以上查明事实,被告均当庭认可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南水北调工程永久征地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书面征地协议,双方约定了征地价格及补偿办法,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协议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占地补偿费,对于被告延迟给付原告补偿费的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被告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张永军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36547.5元及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张永军土地补偿款36547.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1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止)。限被告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由被告临城县临城镇支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腰二春审判员赵全亮人民陪审员赵卫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宫潇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