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李荣勇、第三人郑永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荣勇,郑永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云岩区黄山冲路1号405室。法定代表人:何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翔宝,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勇,男,1978年12月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第三人:郑永富,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荣勇、第三人郑永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