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敬一与执行人董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一,董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张敬一,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现住景洪市世纪金源览江苑*栋*单元。被执行人董金洪,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现在西双版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本院受理张敬一申请执行董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张敬一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5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云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