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游东霖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东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994号罪犯游东霖,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8)涪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游东霖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2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11月4日、2013年6月9日、2014年7月16日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游东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游东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判处罚金已缴纳,犯罪所得赃款已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东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