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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万东岳申请执行袁世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东岳,袁世凯,董珊,袁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万东岳,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9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袁世凯,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16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董珊,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13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袁战海,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6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杨占营依据生效的(2013)禹民初字第42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1086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世凯、董珊、袁战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108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蒋天营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