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广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广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88号罪犯徐广顺,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广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广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徐广顺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卡、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广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徐广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