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勇昌与广州佳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昌,广州佳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昌,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广州佳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肖新红���申请执行人李勇昌与被执行人广州佳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工资、解除补偿等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佳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应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0239元及材料款517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9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王大亮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