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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余王。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承担。审 判 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