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庄与邓海宝、马桂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庄,邓海宝,马桂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385号原告:王庄,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邓海宝,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马桂荣,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原告王庄诉被告邓海宝、马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德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