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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庄与邓海宝、马桂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庄,邓海宝,马桂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385号原告:王庄,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邓海宝,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马桂荣,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原告王庄诉被告邓海宝、马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审判员  梁日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德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