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与浦晓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浦晓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3039号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78巷2号。法定代表人:王俊英。委托代理人:王世英。被告:浦晓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帅星物业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