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友联轴承有限公司与浙江成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友联轴承有限公司,浙江成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641号原告:杭州友联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学。委托代理人:王河。被告:浙江成功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芬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友联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成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友联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友联轴承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友联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由原告杭州友联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灵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