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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文龙与被执行人陈义博、陈中军、邵慧兰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龙,陈义博,陈中军,邵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许文龙,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付明(系许文龙之母),汉族。被执行人陈义博,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中军(系陈义博之父),汉族。被执行人邵慧兰(系陈义博之母),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义博、陈中军、邵慧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义博、陈中军、邵慧兰履行生效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中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一八四团支行账户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元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