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代明万与白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万,白修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511号原告代明万,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崔红东,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隆永国,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白修忠,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代明万与被告白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明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明万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明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代明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