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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代明万与白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万,白修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511号原告代明万,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崔红东,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隆永国,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白修忠,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代明万与被告白修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明万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明万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明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原告代明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