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浙XX丰管业有限公司与银河铝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丰管业有限公司,银河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浙XX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叶志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银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法定代表人裴迎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丰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银河铝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5年8月17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XX丰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银河铝业有限公司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印根审 判 员  张翠芹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东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