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秀仪与孟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仪,孟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朱秀仪。被告孟广杰。原告朱秀仪与被告孟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秀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朱秀仪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黄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