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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秀仪与孟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仪,孟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朱秀仪。被告孟广杰。原告朱秀仪与被告孟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秀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朱秀仪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黄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