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行非审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武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亮,固城镇计生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林曼,固城镇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刘某,1983年5月5日,农民。被执行人武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122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122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某、武某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122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122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双喜审判员张红霞人民陪审员高荣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记员任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