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第三人李某乙,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乙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