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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第三人李某乙,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乙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