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终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池珏金管辖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珏金,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池珏金,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神池县龙泉镇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山,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偏关县窑头乡腰铺村人,现羁押于静乐县看守所。上诉人池珏金不服神池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池珏金称,上诉人最初准备向偏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偏关县人民法院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回本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于2015年3月27日正式向神池县人民法院起诉,此前被上诉人侯山已被监禁。神池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14日和6月25日分别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被上诉人侯山自始至终根本没有工程交上诉人可做,双方之间也没有任何口头和书面约定,所以被上诉人侯山以合同履行地提出异议,没有依据。上诉人的诉求是追回工程定金30万元和其他经济损失,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说,更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即便如此,也应由最先立案的神池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2015)神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本案继续由神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神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本案。被上诉人侯山于2014年8月1日被静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且至今羁押于静乐县看守所。被上诉人侯山被监禁时间距神池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时尚不足一年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池珏金的住所地在神池县,故神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15)神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池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继续由神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