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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与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龚时来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龚时来,刘时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保字第00067-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99号。负责人何剑波,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205号。法定代表人龚时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龚时来,男,汉族,1953年2月16日生,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被申请人刘时咏,女,汉族,1954年4月10日生,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鄂张湾民保字0006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西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龚时来、刘时咏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东风建工集团海源建安有限公司、龚时来、刘时咏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中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