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于卫国申请执行刘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卫国,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于卫国,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刘福,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于卫国申请执行刘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卫国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卫国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于卫国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