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执民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明者与池万荣、朱田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者,池万荣,朱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620号申请执行人林明者。被执行人池万荣。被执行人朱田良。申请执行人林明者与被执行人池万荣、朱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明者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池万荣、朱田良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林明者借款本金547519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7月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池万荣、朱田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池万荣、朱田良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朱田良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后朱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00005**),本院于2015年5月5日裁定对该处房产予以查封;3、被执行人池万荣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前村前池路28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133**),该房屋登记有抵押权人为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田支行的最高额抵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裁定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本院多次走访被执行人池万荣住所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池万荣的下落,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池万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林明者与被执行人朱田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朱田良于2015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偿付申请执行人林明者案款250000元;2、被执行人朱田良若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明者自愿放弃朱田良对余款的支付义务;3、若被执行人朱田良逾期,申请执行人林明者有权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扣除已履行的款项)申请恢复执行;4、在案款履行完毕前,法院继续保持对被执行人朱田良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后朱村房屋(产权证号:000005**)的查封。因双方约定的案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林明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朱田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的案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6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田良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池万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