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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第二粮库、山东济宁车站国家粮食储备库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第二粮库,山东济宁车站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驻所地:嘉祥县城中心街55号。法定代表人:高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第二粮库,组织机构代码:××,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经济开发区官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刘义文,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山东济宁车站国家粮食储备库,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经济开发区官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申福厂,该单位主任。申请执行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第二粮库、山东济宁车站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4)第34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第二粮库、山东济宁车站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蔡国宏审判员 程相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