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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20号撤诉裁定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亿达皮业有限公司,吕月乔,杜庆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河北金亿达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西两河村。法定代表人刘敏章。被告吕月乔,男,约50岁,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张段固镇吕吕村人。被告杜庆辉,男,约48岁,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镇安城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亿达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月乔、杜庆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月乔、杜庆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亿达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月乔、杜庆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金亿���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云磊 微信公众号“”